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
债权核查表公示(第二批)
浏览次数:   日期:2022-10-29
  

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债权核查表公示

(第二批)

 

全体债权人、债务人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鲁10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人民政府对债务人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作出(2022)鲁1002破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债权审查工作,审查并编制了《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登记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阅核查,送交债务人核对。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7笔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已依法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做出(2022)鲁 100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有一家债权人烟台铭城集团有限公司补充申报债权1笔管理人经审查部分予以认定,并将审查确认结果告知烟台铭城集团有限公司,该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据此,管理人编制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债权核查表》(详见附件1)通过管理人官网进行公示,提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核查。

若对管理人公布的本批次债权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详见附件2《债权核查异议单》)向管理人提出并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由管理人进行复查,并向异议人回复复查结果。若对管理人所作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债权异议复查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期满,如债权人既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视为对管理人所作债权审查认定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对于其他待定债权,管理人将进一步审查形成结论后公示。

特此公示。

             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二二年二十九

 

附件1 第二批债权核查表.docx

附件2 债权核查表异议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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