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海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议案表决结果的公告
浏览次数:   日期: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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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议案表决结果的公告

 

各位债权人、债务人:

    威海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会议期间,部分债权人提出因相关议案涉及自身重大利益,需会后各自进行内部汇报决策,经人民法院同意,将议案表决方式变更为由各债权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表决或会后书面表决。现表决期限已经届满,将议案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对债务人的两家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岀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  5  家。经债权人表决,现场提交表决票的有 3 家债权人,分别是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后提交表决票的有 2 家债权人,分别是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浙江舟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同意本项议案的共计 3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60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人民币122781615.32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64.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申请对债务人的两家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通过

二、《关于申请对舟山市日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岀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  5  家。经债权人表决,现场提交表决票的有  3  家债权人,分别是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后提交表决票的有   2  家债权人,分别是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浙江舟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同意本项议案的共计  4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80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人民币176800323.81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9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申请对舟山市日新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通过  

三、《关于债务人的董事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处置方案》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岀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  5  家。经债权人表决,现场提交表决票的有  2  家债权人,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后提交表决票的有  3  家债权人,分别是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浙江舟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其中,同意本项议案的共计 1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20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人民币 62621192.63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3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债务人的董事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处置方案》的表决结果为:   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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