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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核查表公示(第三批)
浏览次数:   日期:2023-05-10
  

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债权核查表公示

(第三批)

 

全体债权人、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将编制的债权表送交债务人核对。债权人刘杰对其申报的1笔普通债权156099.00元不予确认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复查不予调整。刘杰对复查意见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刘杰享有普通债权4178.00元。另,管理人经审查对于张义龙主张的1422399.00元工资不予确认,并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确定张义龙享有普通债权1381399.09元。

据上,管理人对于上述2笔普通债权初步确认,并编制《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债权核查表》(详见附件1)通过管理人官网进行公示,提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核查。若对管理人公布的本批次债权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详见附件2《债权核查异议单》)向管理人提出并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由管理人进行复查,并向异议人回复复查结果。若对管理人所作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债权异议复查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债权异议期满,如债权人既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视为对管理人所作债权审查认定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对于其他待定债权,管理人将进一步审查形成结论后公示。

特此公示。

 

                       威海金通灯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二

 


附件1 第三批债权核查表.docx

附件2 债权核查异议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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