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乳山市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会议议案表决结果的公告
威海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乳山市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债务人:
管理人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线下会议方式召开了威海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乳山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天一和及子公司”)合并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现场发放的形式将表决票送达给各债权人,同时,管理人向会议提交了各项议案,书面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在会议表决期间,部分债权人提出因相关议案涉及自身重大利益,需会后各自进行内部汇报决策,经人民法院同意,将议案表决方式变更为由债权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表决或会后书面表决。现表决期限已经届满,将议案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岀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 6 家。经债权人表决,现场提交表决票的有 5 家债权人,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乳山市税务局、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龙须岛支行、宋文交、山东文登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会后提交表决票的有 1 家债权人,是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其中,同意本项议案的共计 5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83.3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人民币108512864.4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6.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为: 通过 。
二、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岀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 5 家。经债权人表决,现场提交表决票的有 4 家债权人,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乳山市税务局、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宋文交;会后提交表决票的有 1 家债权人,是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其中,同意本项议案的共计 5 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00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人民币108512864.4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6.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为: 通过 。
威海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山东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乳山市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