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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浏览次数:   日期:2022-01-10  文章来源:威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威海市市级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确 保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顺利推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 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3部 委印发的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 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案件援助基金 (以下简称援助基金 ),专 门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 费用的案件所必需的破产费用支出。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三条 援助基金的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 

    (三 )破产案件援助基金所生的孳息; 、

    (四 )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 市财政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拨付资金专项用于援助 基金的设立,市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基金的收支及 日常管理等工作。 援助基金余额低于初始金额 30%的 ,市财政局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补充。 

第五条 威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破产援助基金,破产案 件需要支付相关破产费用的,应优先使用威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案件援助基金,其不足时启用本援助基金。 

第六条 援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破产费用: 

    (一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 )印章刻制费、公告费、档案保管费、邮寄费、交通费 等工作费用;

    (三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 )管理人报酬; 

    (五 )应当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 

第七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审理 破产案件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援助基金使用申请: 

    (一 )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 自愿承担的; 

    (二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援助基金审批小组,负 责审查 援助基金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审批小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 判庭、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援助基金审批小组会议由破产审判庭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援助基金审批小组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并确定援助额度。每件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不得超过 2万元,管理人报 酬以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审核拨付,援助总额一 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财产线索特别分散、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 援助总额可适当提高,但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援助基金金 额不得超过 5万 元,援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10万 元。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管理人认为符合申请使用援助基金条件的,应 当在 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 15日 内向审理本破产案件的 合议庭提交破产费用援助基金使用申请书,载 明以下内容: 

    (一 )债务人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 

    (二 )破产费用组成及支付情况; 

    (三 )申请援助基金的金额及理由,需 支付多项破产费用的, 应逐项写明申请援助基金的费用名称及该项费用的申请金额; 

    (四 )管理人基本信息及履职情况; 

    (五 )管理人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记载内容,应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应一并提交援助基金使用承诺书,承诺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 并承诺在援助基金使用后,如出现新发现破产财产或追回破产财产等情形的,依法退还相应的援助基金款项。 

第十一条 合议庭应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需要补正的,应 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5日 内告知管理人,并视情况决定补交材料的期限。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援助基金的审批流程: 

    (一 )合议庭于收到管理人申请材料后 15日 内提出初步审 查意见,填写 《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审批表》; 

    (二 )案件审判庭庭长复核; 

    (三 )案件审理法院援助基金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结果及金额由合议庭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完成后,破产案件办案法官应持 《破产 案件援助基金审批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办理破产案件 援助基金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申报材料、 《企业破产费用援助基金审 批表》、告知笔录等相关材料应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备查。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援 助基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援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 制度,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法接受监察、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援助基金的 绩效管理,结合威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使用情 况,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援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并 向社会做好 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威海市辖区各市、区管理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的设立、使用及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 2年 。实施之日尚未审结以及此后受理的破产案件,均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