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指引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业务指引 > 破产案件指引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日期:2020-08-06  文章来源: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威中法办〔2020〕28 号

各区市法院、开发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审委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4 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审理破产案件应当进行繁简分流,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依法保障破产案件各方参与人程序和实体权利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环节、压缩时限、节约成本等方式,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第二条 【案件分类】破产案件根据难易程度,区分为普通破产案件、简单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 由审判部门审查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

第三条 【简单破产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审理程序:

1. 人民法院已经查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的;

2. 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预计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3. 债务人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或自行清算,资产、负债情况明确且资不抵债,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  

4. 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数量均较少的;

5.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已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的;

6. 其他适宜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三章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普通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是指简单破产案件以外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五条 【审判组织】破产案件原则上由院庭长主办。普通破产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简单破产案件,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

第六条 【审理期限】简单破产案件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无任何财产且无需公告送达有关文书的简单破产案件,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破产案件一般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审结。

第二章  普通破产案件

第七条 【压缩审理进程】审理普通破产案件,应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前提下,通过压缩法定弹性期间、加强网络信息化手段运用、采取简便工作方式等,加快审理程序,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第八条 【公告、通知、告知方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 应当在全国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对需公告的事项可以采取合并公告等方式,减少公告次数。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进行。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采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仍无法通知的,应于三日内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公告之日即视为完成通知。

第九条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及时向法院提交接管情况和工作计划。管理人应全面调查债务人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情况, 并及时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通知给相关诉讼和执行案件审理法院。管理人应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积极追收债务人财产,并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第十条  【财产评估、鉴定、审计】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强制清算程序中曾对债务人财产作出评估、鉴定、审计,仍在有效期内或者虽已逾期但债权人会议决议采用的,可不再重新委托。对于财产状况明晰或者债务人财产较少的案件,管理人形成财产调查报告,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不再进行审计; 经网络询价或向财产所在地有关机构定向询价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不再委托评估。确需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工作时限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

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还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对会议或表决过程进行有效记录保存,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应当及时提取保存。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或表决后的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债权人。

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并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三日告知已知债权人。经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意,可以缩短上述时间。

第十二条 【财产处置】注重破产财产多元化处置,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以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变价或分配,但法律法规禁止通过上述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十三条 【破产衍生诉讼】基层法院审理破产衍生诉讼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中院可以将衍生诉讼指令基层法院审理。

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与衍生诉讼审理法院加强沟通。衍生诉讼涉及其他地市法院的,必要时可层报共同上级法院督促加快审理。

 第三章  简单破产案件

第十四条 【程序启动及转换】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当在裁定受理的同时制作决定书,并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七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对已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继续适用情形的,或者案件无法在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转换审理程序的决定应当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

第十五条 【管理人指定】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应同步开展管理人选任工作,并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应与受理裁定一并送达、公告。

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案件,原清算组是由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组成的,可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申请刻制印章的,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并于印章备案启用后三日内申请开立账户。对于债务人确无财产的案件,管理人可以不开立银行账户、不刻制印章。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代章。

第十六条 【债务人财产调查】管理人应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印章、相关资料的接管工作,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债务人财产调查工作并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裁定受理的“执转破”案件,管理人可直接使用执行法院已形成的执行调查结果。执行部门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破,且无明显变动的可以不再调查。

第十七条 【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一次为限,一般采用网络在线视频方式。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九条 【无异议债权确认】对于无异议债权,管理人应当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五日内提请法院确认。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确认。

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口头裁定确认。

第二十条 【宣告破产】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当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宣告破产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管理人和债务人, 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能够认定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经管理人申请,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十一条 【财产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一并提交表决。

管理人应于债权人会议通过变价方案后五日内开展财产变价工作。财产无法变价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放弃对破产财产的变价。

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主张就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价值的除外。

财产分配方案,一般应包含分配顺序、比例等内容。具体分配数额待实际变价后根据分配方案进行计算,并向债权人告知,不再另行表决。管理人一般应在十日内按照分配方案一次性完成财产分配,但不妨碍管理人实施追加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三日内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在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同时,一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并于三日内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案件申请费】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可依法免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六条规定,经管理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酌情减免案件申请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部门】本实施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印发